什么情况下商标需要全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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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商标需要全类注册?

作者:泉州信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7 08:31:28

近一年的筛选结果显示,很多人的店名都有注册商标。通过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提问者具有品牌保护意识,进而面临着商标侵权的风险。顾名思义,抢先注册是指“抢先注册”。他们大多为非债权人争取债权人应得的权利。有时也指债权人先于他人的预防性登记。

以下是百度对过去一个月用户的提问。商标抢注太多了。泉州商标注册时,一方面意味着申请人对商标具有超前保护意识;另一方面,注册人可能品牌保护意识不强,或者别人先想到注册商标,所以他们是第一个注册的。例如,阿里巴巴公司的注册商标阿里巴巴也注册保护了“阿里妈妈”、“阿里爸爸”、“阿里爷爷”、“阿里奶奶”。这些容易与阿里巴巴混淆的名称,也是注册保护的,属于保护性注册。比如,张三开了一家包子店叫“张三牛”。李四看到张三的包子店生意不错,就申请注册了“张三牛”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存在恶意抢占的嫌疑。商标作为企业的形象标志,是企业发展的无形资产。无论是个人老板还是企业主,要防止品牌被抢先,首先要树立品牌保护意识,实现马上注册商标,决不能等企业发展起来再考虑注册商标。那时,你想注册的商标已经被你自己的雇员、经销商或客户抢先注册了。你的商标注册后,你多年努力的商标将面临被告的商标侵权。不仅要赔偿侵权,还要选择更换品牌,将品牌交给他人。

商标全类注册,是指在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行为。同一申请人在分类表中列出的所有类别(45个大类)申请注册商标。但是实践中没有几家公司能有这样的实力,多元化到使其产品以及服务能够涵盖到所有类别上。我司就两个观点进行论述,给大家讨论什么情况下商标需要全类注册?

1、有人认为,商标知名度不高时,不必申请全类注册。只要相关类别的企业都登记注册就可以了,因为它包含了各种财务、材料和人力资源的消耗。更进一步,即使它可以覆盖所有类别,有些商标一般也并不使用,这样不仅仅是商标闲置,占用资源,而且最终可能会被撤销注册。所以,不一定要按全类注册。

2、也有人认为应该未雨绸缪,国内实在有太多的抢注商标的专业户,很多稍微与些名气的品牌都没有避免被仿、被傍、被抢的命运。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可以为企业创造无穷的经济效益。但要等到企业的商标有名气之后,可能是许多人在其他类别中注册了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企业就会处于被动地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有必要在所有类别中注册。

在第一种情况下,也有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些注册商标可以收费许可或转让。此外,注册商标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可以质押,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什么情况下商标需要全类注册?从上可以看出,大家说的都有道理,但要做恰到好处,真不是件容易的事,这就需要企业做好未来规划,综合考量。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泉州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在互联网上巧妙地使用自己的商标,是提高商标知名度的一种有效途径。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一些存在了较长时间的“游戏规则”正面临着不得不改革的命运。为适应互联网引发的新形势,商标法的制度安排也出现了一些调整。但凡互联网上的商标法律问题,均与互联网的特点密不可分:虚拟性、全球性、非集中管理性。

虚拟性表现为:主体的虚拟,即网上主体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以伪装的身份出现;环境的虚拟,即网上的场景是数字化的虚拟空间,并非物理世界的客观存在,其中的天气、产品、山水等无一例外;社会关系的虚拟,无论是网上交友,还是谈判、做生意,在一定程度上能独立于现实世界。

此外,正是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完全控制网络空间。对于那些专门的电子商务提供者来讲,在网上使用商标是其商标使用的最主要方式;对于那些在离线状态下提供服务和商品的主体而言,网络上的商标使用仅仅构成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部分证据。在互联网上巧妙地使用自己的商标,是提高商标知名度的一种有效途径。商标权人除了将自己的商标用于电子商务外,还可将商标用于广告、超链接、搜索关键词和元标记中。

例如,商标权人可将自己的商标以超链接的形式在其他网站上做广告。网络用户只要轻轻点击这个商标标记,就会很快进入该商标所属公司的网站或者特定网页。众所周知,网上搜索是互联网提供的一种强大的信息查询功能,其中搜索关键词和搜索结果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因此许多商标所有人会买下与其商标有关的搜索关键词,从而使自己的产品信息能够出现在搜索结果的列表中。再如,元标记是HT超文本标志语言中的一种指令现在搜索结果的列表中。再如,元标记是HT超文本标志语言中的一种指令,它被当作网站索引使用,以便于网络使用者搜索存有相关资料的网站。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作为元标记,可以帮助搜索引擎“扫到”自己的网站,借以增加网站的访问量。

另外,在互联网上使用商标,还可成为商标在使用中获得显著性及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在我国,“显著性”是商标获准注册的必要条件,而一个商标获得显著性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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