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个人商标续展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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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区个人商标续展的相关规范

作者:泉州信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5 08:33:12

泉州商标注册其实是商标法律程序,注册成功是受到商标法保护的。申请人从申请注册到商标局核准大概的时间一年到两年,有的时候会更长,因为从商标局审查,到驳回或者异议复审其中的时间不好确定,所以有的商标可能要更长时间。商标有效期一般十年,到期后可以续展,再延长十年如果需要还可以续展一直这样循环下去。从申请到拿到注册证书一般有这么几个程序分别是查询,审查,公告,还有一些特定程序。

第一步是查询,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的必要程序,虽然说查询的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应,仅供参考,但是我觉得是商标注册最重要的一步。因为全中国的商标量非常庞大,但是汉字的组合却是有限的,如果不经过查询或者没有一个专业的结果几乎不可能通过。

第二步是审查,审查还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针对注册申请书的,这方面的审查有个专业的人员就可以搞定,然后商标局下发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就比较复杂,最后决定是可以初审公告还是驳回复审。

第三步公告,进入这个阶段就说明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可以进行公告期了,公告期为三个月,如果在这三个月当中没有人提出异议,那么这个商标准以注册。另外还有几个特殊的程序,分别是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争议。

在今年新注册成功的商标中,有一个很突出的现象,就是广东各地开始意识到文化品牌的重要性,将广东人传统的文化标签,抢先注册为商标。从产业类别来看,广东的传统民间曲艺、民俗文化、地理标签、岭南文化艺术等,都是申报文化产业商标的热门。截至目前,仅今年一年就注册成功近一千二百个,商标品牌形成已经进入井喷期,这也说明泉州商标注册企业品牌意识在逐年增强。

随着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引入多项商标注册申请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国际商标领域的发展趋势,草案增加了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新方式,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草案增加了审查意见书的新制度,规定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其商标申请作出说明或者修正。为文化品牌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前景。

文化品牌就像一面高高飘扬的旗帜,品牌文化代表着一种价值观、一种品位、一种格调、一种时尚,一种生活方式,它的独特魅力就在于它不仅仅提供给顾客某种效用,而且帮助顾客去寻找心灵的归属,放飞人生的梦想,实现他们的追求。文化品牌的推广优秀的品牌文化是民族文化精神的高度提炼和人类美好价值观念的共同升华,凝结着时代文明发展的精髓,渗透着对亲情、友情、爱情和真情的深情赞颂,倡导健康向上、奋发有为的人生信条。

优秀的品牌文化可以生生不息,经久不衰,引领时代的消费潮流,改变亿万人的生活方式,甚至塑造几代人的价值观。优秀的品牌文化可以以其独特的个性和风采,超越民族,超越国界,超越意识,使品牌深入人心,吸引全世界人民共同向往、共同消费。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泉州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这里的代理组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所以,可以代理商标事宜的一般是指取得营业执照(执照的营业范围明确载明商标代理)和经国家商标局备案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商标事务所(公司)。

商标代理人主要为委托人代理、查询、咨询、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续展、变更、许可使用、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异议答辩等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有关事务。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是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因为商标专用权(本书中商标专用权等同于商标权)属于私权,所以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转让、变更、使用许可等行为都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

因此有关商标注册、转让、变更、使用许可等均可由企业所在地的商标事务所(公司)代理。当然,企业也可直接到北京国家商标局办理。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法定职权对商标进行行政管理,但是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权。

《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泉州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争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所以出现商标争议以后,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是不是通用名称最终要由人去判断,在评判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实践中也可能会产生分歧。对于这个分歧,商标法安排了解决的途径,即如果商标审查员认为是通用名称,驳回申请,申请人还可以找商标评审委员会去争取。如果其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认可的,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总之,申请人有三种方法可以取得商标注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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