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商标注册解答商标侵权抗辩必须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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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商标注册解答商标侵权抗辩必须准备哪些证据

作者:泉州信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18 08:32:34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那么商标侵权抗辩必须准备哪些证据呢?下面跟随泉州商标注册来了解一下。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侵权不赔偿抗辩:

1、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合法来源抗辩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条件:(1)认定是否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销售商的经营规模、销售商品的进货和销售价格。(2)认定是否合法取得,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供货单位认可的、以合理的对价取得商品。(3)说明提供者销售商应当说明提供者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能够查实的信息。       

最近很多小伙伴突然收到商标被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文件,然后很着急的来问我,商标在我手上使用很多年了,怎么商标局会下发这东西给我怎么回事?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法律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三年的期限从注册之日开始计算。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上述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从本质上说,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上述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才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行为无效。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那么商标遇到被撤三的时候怎么办呢?当然是找我司来帮你处理啦。

作为一标多类申请制度的重要配套,采用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同时规定了商标分割制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原申请可以分割为两件或多件申请,以保证一标多类申请的顺利进行。商标分割,是指商标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人对申请注册中的商标或已注册的商标,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依据,分割成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商标分割时,申请人应提交商标分割申请书,并缴纳相应费用。

分割后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范围以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商标申请日期与原申请一致。 当商标指定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尤其是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时,其商标权可以视为多个商品和服务上的集合,当商标权人将商标分割为多件时,只不过是把原来的权利拆分为数个,该数件商标的权利范围仍然与原商标保持一致,不会因分割而扩大。

尽管商标分割不会扩大原商标的权利范围,但为了便于管理和节约行政资源,保持商标注册的稳定性,在设计商标分割程序时,各国商标主管机构都对申请分割的事由和时限予以限制,一般不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反复提出分割申请。 

根据我国的商标申请注册流程,在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及商标异议程序中,都有可能发生由于部分商品或服务不规范、存在在先权利等问题,导致一标多类申请的商标不能顺利获准注册,可能需要提出分割申请,主要涉及以下情形:商标注册申请补正,商标审查意见书,商标申请部分驳回,商标异议程序。这几个环节都可能需要提出分割申请。但是,到底哪些情形下允许申请人提出分割申请,还有待《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

什么是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权的一种最重要的处分方式,是指商标注册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所有的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注册商标转让流程注册商标转让与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转让后注册商标的主体变更,原注册人不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而变更注册人名义后,注册商标的主体仍是原注册人。商标注册人称为转让人,接受其注册商标的人称为受让人。

注册商标转让,应按照法定的程序,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转让注册才能生效。未履行法定程序,注册人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转让有哪些形式:

1、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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