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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商标注册介绍商标撤三申请流程
作者:泉州信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7 08:59:57
有的人商标注册成功了之后并没有使用,对于想要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商标撤三申请来获得你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是无需多言的,现在好多的企业都开始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就导致商标注册的重复率越来越高,通过率也随之降低。有的人商标注册成功了之后并没有使用,对于想要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商标撤三申请来获得你已经注册的商标。那么到底什么是商标撤三申请,具体的申请流程又有哪些呢?下面跟随泉州商标注册来了解一下。
商标撤三申请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工商标局递交撤销申请 商标撤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二、商标局受理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三、注册人按期提交使用证据 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四、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后,申请人是不需要证明对方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商标,需要商标所有人证明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如果发现三年不使用的商标,自己想要用此商标,那么就可以准备材料提出商标撤三,如果该商标确实是闲置商标,那商标局可是有权收回的。 最后在这里在提醒各位大家,商标注册成功了请合理利用起来,不然被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后,可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了。企业要想快速发展,应该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商标注册成功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因为对绿狗网的大多数客户来说,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使用。正确使用是商标受到保护的前提。最近听闻一些关于错误使用商标造成商标被撤销的事件,觉得很有必要总结一下正确使用商标的要点。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即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有时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细微改变,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不算正确使用。
当商标的使用人与商标注册、备案事项不同时,不算正确使用。
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时,或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常见的企业更名、搬迁和商标交易的情况以外,企业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变更。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常会记得备案,但是常见的错误是:商标a的注册人是母公司A,A的某商品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B生产,使用商标a的商品上标示的生产厂家是B,商标a的使用人与在商标局注册或备案的事项不符,不是正确使用。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会有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虽然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承认,但TM还是表达了企业宣传商标、表明商标的努力,在发生争议时,对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利,或主张自己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或许会有不少帮助。
但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或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标明注册标志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商标注册人在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商标时,需要谨慎注意新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明,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
(1) 清楚、简明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和类型,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2) 应该全面地反映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各种发明类型,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3) 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4) 说明书中的发明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超过25个字;
(6) 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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