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商标注册是组合好还是分开注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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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商标注册是组合好还是分开注册好?

作者:泉州信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03 08:10:31

我们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既可以把logo中的图形和文字分开注册,也可以将它们组合在一起注册。分开注册的话,相当于申请了两件商标;组合注册的话,相当于申请了一件商标。那么,泉州商标注册是组合好还是分开注册好?

公司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当组合注册时,一旦注册成功,那么其中的文字部分和图形部分都能受到保护。由于只提交了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申请人只需支付一份注册费用。所以,不少创业者采用了组合注册的方式,一次申请就能既能保护图形又能保护文字。

但是,组合注册存在以下着弊端:第一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降低。虽然是组合申请时,商标局还是会将文字和图形分别审查,主要审查的目的是看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和特殊意义且是否存在与之近似的商标。只要图形或文字有一个没有通过审查,则商标整体将会被驳回。会因为一部分的驳回而整体驳回。第二商标在使用上也存在不便。根据规定,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证书上的图样使用,也就是说,注册时什么样,就以什么样的形式使用,不得随意更改。

组合注册的商标,图形和文字就是一个整体,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图形从文字左边移到右边,或从上面移到下面等,这些都是被禁止的。如果擅自改变商标原有图样,一经发现,轻者给予以处罚,重者商标可能会被撤销。我们提醒商标申请人不要擅自改变商标的原有图样,已经擅自改变了商标原有图形的行为在没有被有关部门发现时,建议及时更改回来,竞争对手或该商标的潜在需求者可能在时刻关注着,如果他们向有关部门举报,最终还是可能导致商标申请人被处罚或商标被撤销。

而分开注册就不会了,分开注册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搭配使用,也加大了注册的成功率,而且不会因为一部的驳回而整体驳回。商标注册是组合好还是分开注册好?如果商标使用者出于成本考虑,且短期内不打算更改商标(包括图形、文字或者图形文字的相对位置等),商标申请人可以选择组合注册;但如果出于长远的品牌战略考虑,或打算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展示商标,我们建议商标申请人分开注册。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损害权利人的权益,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损害权利人的权益,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关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商标法》中的规定《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 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如果你想注册外国商标,你将委托一家代理公司。那么,代理机构需要了解美国商标申请的基本方法是什么呢?所谓美国商标申请依据,是指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所采用的美国商标法规定的申请的法律“依据”。有四种方法。

一、实际使用:根据美国《商标法》申请商标在申请日前已在美国实际投入商业使用。如果该申请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在美国提出的,则要求申请人提供: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的证据(如提供至少一张带有商标图案的产品照片或服务手册等)。在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地区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精确到月份和年份);宣誓或声明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

二、预期用途:根据美国《商标法》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在申请时并未在美国实际投入商业用途,但申请人具有在美国商业使用该商标的真实意图。

三、外国注册:根据美国《商标法》第44.e条,申请人在原籍国的相同商品/服务中拥有相同的注册商标。要根据外国注册申请美国商标,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是的。原籍国国内基本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注册局颁发的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和扫描件,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根据原籍国的国内注册证书签发注册证书时,文件有效。

(2) 是的。在美国受保护的货物/服务的范围不得超过在原产国国内商标中注册的货物/服务的范围;

(3) 原产国国内基本商标注册证书的英文译文(如果原件不是英文);

(4) 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对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的真实意图和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的真实意图的宣誓或陈述。四、外国申请:根据美国《商标法》第44条第D款的规定,申请人在其原产国的同一商品/服务中有同一商标的在先申请,申请日为该商标在美国的申请日起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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